-- 信件内容 --
提问时间
我父亲李荣昌,系卢氏县官道口中心卫生院退休事业编制工勤人员,1973 年 4 月参加工作,2016 年 2 月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人” 身份正常退休,2025 年 10 月 22 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最后一个月统筹内养老金合计为 3648.75 元(其中基本养老金 2569.18 元、历年增资累计 1079.57 元),该待遇按豫人社〔2016〕10 号文件核定发放。 2025年3月卢氏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首次核算时,以 “社保系统中基本退休退职费字段为 0” 为由,擅自改用 2014 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旧基本工资 891 元作为计发基数,核算抚恤金 17586 元。 2026 年 5 月 ,我就父亲抚恤金核算问题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信箱咨询。2026 年 5 月 26 日,省人社厅回复确认,卢氏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已将我父亲的抚恤金重新核算为 30835.2 元。但截至本信访提交之日,卢氏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仅通过卢氏县社保局口头转达该金额,始终未直接向我出具加盖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书面核算明细。我多次要求其提供该金额的计发基数、适用政策文件编号、完整计算过程及各项金额构成,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我无法核实该核算结果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根据省人社厅官方回复,一次性抚恤金的核算发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的工资福利股,而非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经办机构)。卢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仅为反馈信息的转达方,不承担抚恤金核算职责。 1.但卢氏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首次核算时,以 “社保系统中基本退休退职费字段为 0” 为由,擅自改用 2014 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旧基本工资 891 元作为计发基数,核算抚恤金 17586 元。被省人社厅追问后,改口核算为 30835.2 元,但仍未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也未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计算依据和计算明细。卢氏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自行创设的 “改用改革前旧工资” 的操作,无任何政策依据支撑,且全市范围内同类人员核算标准不统一,严重损害退休人员遗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 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李荣昌生前最后一个月实际领取的、按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核定的统筹内养老金 3648.75 元,就是其 “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唯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发基数。 现恳请市局局长领导能帮我解决一下诉求: 1责令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我出具 30835.2 元抚恤金核算金额的加盖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书面明细,明确列明:计发基数、适用政策文件编号、完整计算过程及各项金额构成。 2请贵局作为市级主管部门,正式书面答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基本离退休费已经归零,那一次性抚恤金的官方计发基数和计算标准是由什么代替的,并提供对应的国家或省级正式政策文件依据。 3在明确上述政策标准后,责令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正式文件规定,重新核算李荣昌同志的一次性抚恤金,并足额发放。
2026-05-27 12: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