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工作流程
一、登记诉讼案件:
接收法院传票,填写案件登记表,登记案件信息,报主管领导和局长审阅。
二、向法院提交材料:
接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向诉讼案件涉及的责任单位转交应诉通知书,协助制作答辩状,整理案件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交法律顾问审核。
1、答辩状若干(按对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案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2份;
5、全部证据材料;
6、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依据。
三、参加庭审
组织案件负责人、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法院庭审。
四、接受法院判决
接收法院判决书,报请主管领导及局长审阅;如法院判决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告知当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执行或协助其上诉。
五、联系及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398-2976216
监督电话:0398-293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