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一、登记复议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市县两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收到市政府办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登记案件信息,报主管领导和局长审阅。
二、向复议机关提交材料:
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向复议案件涉及的责任单位转交答复通知书,协助制作答辩意见,整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交法律顾问审核。
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全部证据材料;
5、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依据。
三、接收复议机关决定
复议机关维持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结束整理归档;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决定的,告知当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并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报政府办后方可结案归档。
四、联系及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398-2976216
监督电话:0398-293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