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受理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办理流程:
1.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
3.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五、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路37号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2室。
六、联系电话:0398-285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