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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陈军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卖配送、快递等)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维权与服务并举,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企业和劳动者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2026年以来,我局先后参加了市委社会工作部组织的全市新就业群体座谈会、全市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以及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新兴领域舆情风险防范会商会,会同市委网信办、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顺丰速运、圆通快递、中通快递、滴滴出行、饿了么、美团外卖等平台企业,面对面听取群体诉求和意见建议,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奠定了工作基础。我局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补短板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
一、关于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及我市前期准备
(一)国家政策层面
人社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修订发布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起在全国31个省份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2027年,将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国家已出台统一的《办法》,省、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二)省级部署层面
河南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覆盖范围、部门分工等作出全面部署;河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河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豫人社办〔202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对参保登记、缴费操作、待遇核定等具体经办和征缴流程作出细化规定。我市将严格依照国家《办法》、省厅22号文件总体部署和43号规程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市级实施办法。
(三)我市前期准备工作
省人社厅部署后,我局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围绕7月1日试点正式启动已先期开展了一系列准备工作:
一是精准开展政策宣讲。按照人社部及省人社厅文件精神,我局主动靠前服务,深入美团、饿了么、滴滴出行等平台企业,面向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群体,精准解读职业伤害保障的参保条件、理赔标准、待遇申领等核心政策,帮助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前掌握政策要点。
二是全面动员部署培训。组织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纳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参加全省试点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深入学习领会省人社厅关于提高政治站位、聚焦重点任务、强化协同联动的部署要求。下一步将严格按照会议精神,对标政策规范,抓好经办服务优化与基金风险防控。
三是广泛开展主题宣传。结合全市“12333统一咨询日”,开展“走进奔跑者·保障与你同行”主题活动,市、县两级工伤业务骨干联动发力,现场设立专项咨询台,针对新业态劳动者参保认知不足、权益保障顾虑多等问题,开展一对一政策宣讲与答疑,打造专属服务清单,破解参保盲区。活动累计服务群众4800余人次,发放职业伤害保障等社保宣传资料3200余份,有效提升了新业态群体政策知晓度,为7月1日试点全面启动夯实了群众基础。
二、关于保障范围与缴费标准
(一)保障范围
按照省人社厅22号文要求,我市保障范围覆盖: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曹操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饿了么、UU跑腿、达达、闪送、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等12家平台企业。上述平台企业须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人社部《办法》及省人社厅43号文要求,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为: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即时配送行业每单0.07元;同城货运行业每单0.18元。自2028年1月1日起,省级经办机构可根据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每年在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
三、关于职业伤害认定标准与确认时限
(一)认定标准。人社部《办法》明确职业伤害确认的六种情形,包括: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常规管理要求或执行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自接单开始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
(二)确认时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
四、关于资金保障与基金监管
省人社厅22号文和43号文明确,职业伤害保障费纳入税务征收体系,缴入国库后划转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我市将严格按照省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征缴管理。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依托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缴费数据与平台接单数据实时对接,确保费款足额征收。
(二)落实基金风险防控。按照省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常态化分析职业伤害保障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五、关于经办服务与待遇保障
省厅43号规程对经办服务和待遇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我市将积极配合省级部署,做好属地服务工作:
(一)推进经办服务标准化。按照省厅43号文要求,全面推进职业伤害保障确认和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依托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做好属地服务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待遇标准。职业伤害人员待遇计发标准涉及本人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动态调整。核定待遇时,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的,可暂按前一年度数据核定,待数据公布后进行调整补发。
(三)提升服务可及性。积极配合省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一键报案、在线申报”等便捷服务,让从业人员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障服务。
六、关于源头防控与宣传引导
(一)强化安全培训。将职业伤害预防宣传培训纳入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范围,统筹使用工伤预防费,要求平台企业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等培训,充分发挥缴费基准额浮动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预防主体责任。
(二)开展“靶向”治理。联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针对高频事故场景优化道路设施、规范配送时段,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结合“12333统一咨询日”等品牌活动,通过平台APP、社区宣传栏、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政策、知晓权益,持续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为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关于部门协同监管
我局将切实履行好本行政区域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加强与税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配合做好平台企业参保缴费的督促工作,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情况纳入平台企业劳动保障监管范围,对未按规定参保或拖欠保费的平台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托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精准掌握从业人员参保数据、接单情况和事故信息,为政策优化提供数据支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宝贵意见,严格依照国家、省厅文件总体部署和经办规程,抓好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确保7月1日与全省同步启动试点,切实兜住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底线,为促进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6年6月16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市人社局工伤科(2833027)
联系人:刘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