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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张振娥、李小蛋二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参保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出台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覆盖整个社会人群,为推进实现“全民参保”目标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由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登记参保为村委成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按照目前社保政策规定,农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和村委委员等)只能以居民身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二、具体建议答复
在此建议件中,您们针对“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养老问题”提出了三点合理化建议:一是鼓励农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按主职、副职、委员分档补助;二是统一离任生活补助标准,可按“职务档次+任职年限”核定补助;三是对已经离任未参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老村干部,允许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经研判,以上三条建议中涉及村干部补助问题,属于组织部门管理范畴。针对“第三条建议”中涉及“未参保或缴费年限不够”的离任老村干部个人社会保险补费问题,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等相关规定,明确“未参保或缴费年限不够”的已离任老村干部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们提出“已经离任未参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老村干部,允许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建议,逐级向省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汇报请示,争取上级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养老问题,真正维护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社会保障权益。
2026年6月3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2976183)
联系人:应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