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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0-21 09:20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卫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现行政策

2006年7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自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自2009年起,我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分三步实施,依次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而推广到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我市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自实施绩效工资以来,我市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机制逐渐趋于正规化、科学化,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通过绩效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不同事业单位之间初步形成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通过内部搞活,有效的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有力的推动了事业单位的创新发展。

二、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情况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基于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为保持不同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大体平衡,同时鼓励单位高质量完成公益目标任务和创新发展,对不同经费来源的单位制定不同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即全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基本水平核定;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按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基本水平1.5倍以内核定。另外,考虑到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经批准,还可以再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同时,国家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也研究制定了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健全了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工资水平随国家经济发展、财务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时调整。二是规范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于在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津补贴制度。三是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对紧缺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规定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我市在2020年出台了《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激发我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创新活力。

三、关于基层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情况

2024年2月,我省已出台关于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津补贴改革的过渡时期,拟将原奖励性工资项目(目标考核奖、平安建设奖、平时考核奖、精神文明奖)规范清理,实施增量绩效改革,我局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也在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层级标准,争取统一步伐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进一步激发事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025年4月24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0398-2976806

联 系 人: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