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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门峡考区电子化考试考前温馨提醒

发布日期:2024-10-15 09:46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三门峡考区电子化考试工作将于10月19、20日举行,现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宜: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10月19日

上午 08:30—11:0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30—17:0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月20日  

上午 08:30—11: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30—17: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二、考点设置及地址

本次考试共设置以下三个考点,请各位考生及时查看准考证,提前熟悉考点路线,做好相应出行安排,以免延误考试。

1.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6号实训楼开发区大转盘处弧形楼

2.三门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地址:三门峡市上阳北路与春秋东路交叉口西南140米

3.灵宝技师学院 地址:灵宝市鼎塬路南段

三、考场规则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信息须与报考时所填报的一致或社保卡、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注明用途的证明)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上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在开始作答之前,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考试开考9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在考试机上自行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处理,不得自行处置,否则责任自负。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