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停发和续发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除外);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拒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
5.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6.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
7.拒绝治疗的;
8.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
11.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1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13.死亡的。
(二)符合恢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受理渠道
按照外部事项办理的,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按照内部事项办理的,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
三、所需资料
需填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一)工伤人员待遇续发所需资料:
1.对服刑完毕要提交服刑完毕证明;
2.提供生存证明等有关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可以作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也可以作为内部事项,依次按经办(或其他部门比如稽核部门推送至经办)、复核、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