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非联网)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非定点结算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核算:
(一)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由于工伤认定书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
(二)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后,继续产生了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由于工伤认定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
(三)因紧急救治,救治医疗机构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医疗机构的;
(四)异地就医时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医疗机构的;
(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三、所需资料
(一)旧伤复发、康复、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相应审批表;
(二)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门诊医疗费结算需提供:门诊病历、医技检查报告、处方);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四)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该项材料应当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四、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申请人须在受理通过后5日内将相关纸质材料送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部门;大厅申报的受理岗须在受理后,受理岗5日内将相关纸质材料送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部门。经办岗认为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