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终止关系待遇核定
一、受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发生不应继续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情况,应申请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
二、政策依据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核定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3.申报人身份证。
4.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二)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待遇核定
1.《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2.《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若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证明参保人员死亡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填写承诺书,经办机构应据提供材料办理。
3.申报人身份证。
4.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内部共享数据获取,无需申报人提供。
(三)供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提供火化证(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或医学死亡证明(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或承诺书。
(四)“一般性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2.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业务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生成《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计算单》表单。
(二)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待遇核定业务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三)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终止业务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生成《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终止核定表》。
(四)“一般性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业务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单。
六、办理要点
(一)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二)在职人员死亡的是否有欠费(是否补缴或撤销计划)。
(三)离退休(退职) 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办,造成待遇多发部分,在结算死亡待遇时一并扣回。
(四)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不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六)“一般性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数额为正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出具职工参保关系清理情况说明书;数额为负的,属于个人账户退还金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责令本人如数退还,退还后出具职工参保关系清理情况说明书。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