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待遇暂停
一、受理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
(一)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二)收到社会举报、审计部门审计、社保系统预警中疑似冒领养老金;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四)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五)其他需要暂时停发待遇的情形出现的。
二、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受理。
四、所需资料
以下任一资料:
(一)审计等部门提供整改意见书等。
(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资料。
(三)《基本养老保险月发待遇领取人员暂停领取申报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参保人员待遇暂停参保业务可通过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程序办理;也可通过内部事项,按照经办办结的程序办理。生成《参保人员待遇暂停表》。
六、办理要点
(一)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待遇暂停发放原因,暂停原因包括:1、未通过资格认证2、疑似冒领3、重复领取4、羁押服刑5、其他类型。
(二)待遇应暂停时间早于待遇暂停经办时间的,系统触发追回多发待遇追回计划。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