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办理
一、受理条件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国有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达到规定年限的;
3.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4.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经市级企业军转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可以提前退休的的企业军转干部,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或曾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现为失业状态的军转干部,可以申报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
三、受理渠道:线下受理。
四、所需资料
(一)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
1.对于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联合办理的,提供《河南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以下简称“退休(退职)表”);属于经办机构独立办理的,提供《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办理表》(下同)。
2.退休人员档案资料。
(二)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
1.《退休(退职)表》;
2. 退休人员档案资料;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4.《公示结论》
(三)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办理
1.《退休(退职)表》;
2.退休(退职)人员档案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
五、办理要点
(一)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经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当于厅局级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招干、转干以及以工代干)的人员、中专毕业生中转正定级时确定为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论日常工作岗位是否为干部,均应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中专毕业学生转正定级时确定为工人身份的人员、初始身份为工人聘任为干部现已解除聘任的人员,可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三)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规定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女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五)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六)参加工作时间与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下乡知识青年工作年限的认定;
2.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认定;
3.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年限的认定;
4.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5.1966-197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年限的认定;
6.受处分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