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变更
一、受理条件
参保缴费人员因工资基数申报错误或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变更工资基数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下均可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所修改缴费基数对应年度的工资审批表;
3.特殊工资标准的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依次按“经办、复核、审核”三办理。
六、办理要点
个人缴费基数变更后,系统应可以触发所有补收类业务,社会保险费补缴除外。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