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下一缴费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线上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XX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2.随机抽查对象的上年度工资审批表;
3.加盖单位印章的随机抽查对象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说明材料。
(二)线下申报:
1.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2.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XX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3.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XX年度月平均工资明细表》;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材料。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上年度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等原因发生工资变动,造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工资审核软件生成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其上年度工资变动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的程序办理。申报完成后,单位可在网上服务平台核对申报结果,也可以在实体窗口拷贝申报后生成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进行核对。
六、办理要点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年终一次性资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统一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参保单位和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执行与本单位性质不一致工资制度的,按批准的工资制度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4、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暂参照上述规定的工资构成项目和标准确定。
5、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工资收入为起薪当月工资。
(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豫社保〔201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四)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七、办理时间:每年4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