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请
一、受理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报办理。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令第259号)《行政强制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缴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9〕60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均可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补收需要的材料
1、《社会保险补收申请表》;
2、原始档案;
3、劳动合同;
4、工资发放凭证。
(二)三年以上补收需要的材料
1、《社会保险补收申请表》;
2、原始档案;
3、劳动合同;
4、工资发放凭证;
5、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的程序办理,系统核算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及滞纳金,经办结束后生成《社会保险个人补收通知单》。
六、办理要点
(一)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三)《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六)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七)破产企业欠缴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确有困难,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记部分外,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只申请补缴个人账户部分。
(八)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