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一、受理条件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非行政事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核定下一缴费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的自动生成,通过线下申报的受理岗拷贝);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的程序办理。申报完成后,单位可在网上服务平台核对申报结果,也可以在实体窗口拷贝申报后生成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进行核对。
六、办理要点
(一)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二)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工资收入为起薪当月工资。
(三)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算构重新结算。
(四)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申报的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
(五)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七、办理时间:每年4-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