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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2022-07-28 15:45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

一、受理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及时申报办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二、政策依据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函〔2015〕369号)、《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

三、受理渠道

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三)《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上述材料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或通过部异地转移系统查询、下载本地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数据)后,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核实到账补助资金无误后,完成台账记录、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分账记录等手续。

2.办结转入手续并反馈至部异地转移系统。

军人退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并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为退役军人合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办理层级。转入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及要求

(一)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将其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退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年金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1日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五)对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和资金对接、参保登记和人具账户记录有关指标处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再次转移及服役期间缴费年限计算等问题,按照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执行。

(六)军人退役时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退役军人本人的,退役军人应将两项补助资金分别缴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保留好银行受理转账回执。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退役军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及时申报办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