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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2022-07-28 15:41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或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二、政策依据

人社部规〔2017〕1号、豫人社办〔2018〕102号、豫人社办〔2018〕134号。

三、办理流程、层级及时限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一并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1.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3.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二)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1.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年金联系函》,交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转交;

2.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3.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办理层级。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四、办理要点: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2.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按照规定办理该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业务,将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豫政办〔2015〕145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三)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2.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职业年金跨省转移接续”流程办理。

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按照“本事项(二)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流程办理。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