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间转移接续
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间转移接续: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的;
(二)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男性未年满50周岁、女性未年满40周岁,经本人申请转移至重新就业地企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的。
二、政策依据
人社部规〔2017〕1号、豫人社办〔2018〕102号、豫人社办〔2018〕13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分别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计算方法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递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录入缴费工资基数、对应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原参保地等信息,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办理层级。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及要求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基金计算方法同“5.2.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二)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