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账地发起的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
一、受理条件
已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需跨省转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建账地提出转移申请。
二、政策依据
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
三、受理渠道
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
四、所需资料
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出申请后,审核无误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2.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3.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具体办理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4.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理转入手续。
(二)办理层级。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及要求
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七、办理时限:4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