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因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劳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停发工资待遇、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死亡、被宣告失踪、年满70周岁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同级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直接流动、其他情形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直接流动、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注:其中因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政策规定,需补记职业年金;在补记职业年金前,要根据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核算补记职业年金金额。因此该项业务不建议异地申报。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二)与中断原因对应的文件材料。
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劳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的,同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详见“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下同)的,同时提供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办理后生成《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审批表》,即日起中断与单位的社保关系。
六、办理要点
(一)参保人员因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死亡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中断缴费时间应追溯(修改)为对应被开除当月、被除名当月、刑期开始当月、死亡当月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当月,单位和个人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退回。
(二)其中因判刑被开除的,中断原因应选为“被判刑”,不得选为“被开除”。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