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国发〔2015〕2号、豫政〔2015〕6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1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豫人社办〔2015〕25号等。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保登记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3.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二)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人员恢复缴费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3.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4.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
5.工资转移介绍信。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保登记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根据《关于切实保障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及时落实的通知》(豫军转〔2017〕1号)精神,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再提供);
3.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四)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参保登记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3.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5.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含中断缴费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
6.工资转移介绍信。
(五)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参保登记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关于批准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的通知;
3.XXXXXX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
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六)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参保登记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进入军队时签订的人事(合同)手续等材料;
3.关于XXX等纳编的通知;
4.XXXXXX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
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七)现役干部、士兵转改的文职人员参保登记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关于XXX等转改文职人员的通知;
4.XXXXXX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
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办结后核算出应补缴费用,生成《河南省社会保险费个人补收通知单》。
六、办理要点
参保人员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再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恢复手续的办理,同“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手续的办理。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