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参保单位在用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等。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申请人根据其身份类别,分别提供:
(一)企业等单位职工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企业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批量)》;或《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补缴累计时长不足3年的,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补缴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的,除提供上述原始资料外,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职工本人自愿签署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
(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依法获得的中国就业证件(指《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2.外国人居留证件;
3.《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4.已与我国签订社保双边互免协定的国家在华人员提供参保证明可免除缴纳互免险种(未提供参保证明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不涉及补缴的,采取“经办”一级办理;涉及补缴的,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办结后核算出应补缴费用,生成《河南省社会保险费个人补收通知单》;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业务,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原则上按照业务申报日期进行参保缴费。参保单位因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而申请补缴的,经审核原始资料,情况属实并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工起薪当月收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非本地户籍的,在本行政区划首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由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添加“临时账户”标识。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退休年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五)参保人申请新增险种的,应根据其身份类别参加对应的社会保险。
(六)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其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