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合并
一、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故并入其他参保单位时,应自并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并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7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43条。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参保单位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合并后单位出具有关合并的情况说明;
(二)有关合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受理后,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