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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决定书【李存军】

发布日期:2025-06-30 16:14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社监罚字〔2025〕第5号

被处罚人:李存军: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对赵石磊投诉你拖欠其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实施了拖欠农民工赵石磊工资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仅于2025年4月25日支付赵石磊5000元,在规定时限内未足额支付工资。

违法的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7号)及送达回证;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5号)及送达回证;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250704981244。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