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张普】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人社监理字〔2025〕第4号
被处理人:张普
2025年4月17日,张自寿、兀群烈二人投诉你在三门峡市滨河湾项目和其他工地施工过程中拖欠其2023年3月-10月工资55310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8号),要求你于2025年5月8日前支付拖欠张自寿、兀群烈二人的工资,你至今未按规定期限予以支付。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本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支付拖欠张自寿、兀群烈的工资;
2、逾期不支付的,依法支付张自寿、兀群烈工资本金55310元的同时,将按应付金额55310元的90%的标准49779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你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