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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梅建工(周口)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05 16:18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社监罚字〔2025〕第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梅建工(周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D85HG38E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汇林绿洲3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姜力庆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对张旭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至9月实施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

违法的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3号)及送达回证;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人社监先告字〔2025〕第2号)及送达回证;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250704981244。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