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北宏远(三门峡)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人社监理字〔2025〕第1号
被处理单位名称:中北宏远(三门峡)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DMD92GXE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街道汇森科技园综合楼南端1-2层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郭善安
2025年1月5日,张旭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6月4日-9月1日期间在三门峡市区5G基站施工过程中拖欠其工资40065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前支付拖欠张旭等10人的工资40065元,你单位至今未能支付。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支付拖欠张旭等农民工的工资;
2、逾期不支付的,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金40065元的同时,将按应付金额40065元的50%的标准20032.5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