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张普】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理先告字〔2025〕第4号
张普(身份证号码513027********5018):
2025年4月17日,张自寿、兀群烈二人投诉你在三门峡市滨河湾项目及其他工地施工过程中拖欠其2023年3月-10月工资55310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8号),要求你于2025年5月8日前支付拖欠张自寿、兀群烈二人的工资,你至今未按规定期限予以支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本局拟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依
法支付拖欠张自寿、兀群烈二人的工资55310元;
2、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金额55310元的90%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9779元。合计1050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 邮编:472000
联 系 人:张顺兰 电话:0398-2855273、2976216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