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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8 10:49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琳琳、张心颖、王阳阳、赵乙龙、李卿、李亚文、李方方、张露、韩晓碧、王峰伟、张小艳、水姣婧、南乐乐、薛海丽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355、0356、0358、0359、0360、0361、0362、0363、0364、0365、0366、0367、0368、036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4〕0355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56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57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58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0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1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2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3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4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5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6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7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8号、三劳人仲案字〔2024〕03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刘琳琳:一、申请人刘琳琳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琳琳经济补偿金16643.32元。

张心颖:一、申请人张心颖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心颖经济补偿金19091.32元。

王阳阳:一、申请人王阳阳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阳阳经济补偿金12101.76元。

赵乙龙: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乙龙经济补偿金22150元。

李  卿:一、申请人李卿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卿经济补偿金17514.99元。

李亚文:一、申请人李亚文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亚文经济补偿金15072.75元。三、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李方方:一、申请人李方方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方方经济补偿金18182.76元。

张  露:一、申请人张露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露经济补偿金18471元。

韩晓碧:一、申请人韩晓碧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韩晓碧经济补偿金21946.68元。

王峰伟: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峰伟经济补偿金13880元。

张小艳:一、申请人张小艳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小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810元。

水姣婧:一、申请人水姣婧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水姣婧经济补偿金16765.74元。

南乐乐:一、申请人南乐乐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南乐乐经济补偿金16632.99元。

薛海丽: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薛海丽经济补偿金13647.55元。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3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西楼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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