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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8 10:43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

李文增、吴春晓、卢诗雯、薛佳倩、员丽丽、侯彤彤、李小丽、邢志红、杨景强、张琦、王娇、陈玉婷、朱璐君、齐婷、任新娜、黄粟绮、成海丽、李锐贤、刘思思、张雪茹、杨景霞、柳倩韵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126号、0127号、0335号-0354号,共22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4]0126号、0127号、0335号-03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李文增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文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49.32元。

吴春晓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吴春晓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春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15元。

卢诗雯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卢诗雯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诗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328.32元。

薛佳倩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薛佳倩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薛佳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50.5元。

员丽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员丽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员丽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72.84元。

侯彤彤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侯彤彤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彤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28.16元。

李小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李小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小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24元。

邢志红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邢志红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邢志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70.76元。

杨景强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杨景强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景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70.83元。

张琦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琦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81.78元。

王娇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娇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22.51元。

陈玉婷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陈玉婷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玉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60.84元。

朱璐君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朱璐君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璐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44.68元。

齐婷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齐婷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齐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69.37元。

任新娜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任新娜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新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20.32元。

黄粟绮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粟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142.5元。

成海丽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成海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66.36元。

李锐贤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李锐贤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锐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194.88元。

刘思思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思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98.08元。

张雪茹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雪茹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雪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292元。

杨景霞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杨景霞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景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168.13元。

柳倩韵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柳倩韵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其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柳倩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4.33元。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37号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西楼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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