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葛建宝、刘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失业损失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陕劳人仲案字〔2024〕0064号、三陕劳人仲案字〔2024〕006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陕劳人仲案字﹝2024﹞0064号、三陕劳人仲案字〔2024〕006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葛建宝裁决书内容:1、被申请人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葛建宝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工资224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2、被申请人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葛建宝经济补偿金368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3、被申请人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葛建宝失业金损失2352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4、申请人葛建宝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刘伟裁决书内容:1、被申请人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伟2023年7月至9月工资8136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2、被申请人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伟经济补偿金8968.75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3、被申请人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伟失业金损失96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绣岭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市场三楼304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陕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