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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0 10:34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三门峡市市直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三门峡市市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根据本单位职称评聘计划,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工作应体现竞争、择优和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聘任结果公开,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一个比干劲、比贡献的良好工作环境。

(三)分级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的初、中、高级职称聘任,由用人单位确定聘任人员,经主管单位核准后,办理聘任手续。主管单位负责下属事业单位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任备案和聘任证书发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事业单位聘任工作方案,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职称资格,职称资格与受聘岗位工作相匹配;

(四)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考试报名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八)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如卫生、教师、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方可聘任相应职称;

(九)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其它岗位聘任条件。

四、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的程序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任

1.适用范围:

使用上年度评聘计划评审取得职称、已取得职称尚未聘任、新招录人员转正、调动工作单位、转换工作岗位、单位变动名称。

2.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任申报材料:

(1)《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一式3份(1份存个人档案,1份单位存档,1份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汇总表》1份(附电子版)。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次签字、盖章。

(2)《三门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中级近3年、高级近5年)完成情况由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自行进行网络核验。

(4)聘任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要求: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均审核后退回。

(6)地点:三门峡市人社局402室;联系电话:2976826。

(7)聘任备案后由用人单位持《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到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聘任证书。地点: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大厅A111窗口;联系电话:2806195。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任申报材料:

(1)聘任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1年)完成情况由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自行进行网络核验。

(3)要求: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均审核后退回。

(4)地点: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大厅A111窗口;联系电话:2806195。

4.工作程序:

(1)单位公布本年度已备案职称评聘计划、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等;

(2)应聘人员提出正式申请;

(3)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决定拟聘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拟聘人员提供职称证,填写《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将拟聘人员材料、《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报主管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6)单位持所有申报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任备案及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续聘

1.适用范围:

聘任期满,单位同意继续聘任。

2.申报材料:

(1)聘任证书原件。

(2)聘任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称续聘汇总表》(见附件5)

(4)续聘人员应完成上一聘期内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由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自行进行网络核验。

(5)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A111窗口,联系电话:2806195。

3.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续聘;

(2)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综合表现,决定是否办理续聘;

(3)单位收集拟续聘人员职称证、聘任证,填写《职称续聘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报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4)单位持所有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单位负责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补发

1.适用范围:

聘任证书遗失。

2.申报材料:

(1)《聘任证书补发登记表》(附件4);

(2)职称证、原《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后历年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4)聘期内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由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自行进行网络核验。

(5)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A111窗口,联系电话:2806195。

3.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遗失,需要提供职称证、首次聘任登记材料、任现职后历年年度考核,填写《聘任证书补发登记表》,申请人手写签名,单位加盖公章,报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单位持《聘任证书补发登记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单位负责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五、关于职称聘任期限

专业技术职称聘期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3-5年,也可根据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时间不得早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发职称确认文件时间。聘任期满后,考核合格须办理续聘。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予以公开。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岗聘任,强化聘后管理,加强聘期考核,对于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缓聘等方式破除职称终身制,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称不得聘任

(一)违规跨地区、跨单位申报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取得的职称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晋升职称后在党政处分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基层定向评价取得职称调入到适用范围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有关要求

(一)在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1。

(二)从外地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考试招聘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峡前取得的市外发省内高中初级职称,在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的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任职文件印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并进行信息补录后方可聘任。省外发职称资格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职称资格确认,换发三门峡市职称资格证书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职称。

(三)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资格适用范围为同级基层单位。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卫生系列乡镇社区副高级职称仅限于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聘任。农村学校教师按定向评价的农村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职称,仅限农村学校使用,调入城市学校须依程序转评。

(四)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后,仍保持原聘任岗位不变,如需转岗,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应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5号)文件精神办理转岗聘用。

(五)职称聘任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相衔接,除评聘分开系列外,不得只评不聘,造成事实上的评聘分开。要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适用于事业单位接受岗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在此期间我省出台新文件,以新文件精神为准。


附件:1.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docx

      2.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docx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汇总表.docx

      4.聘任证书补发登记表.docx

      5.职称续聘汇总表.xls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