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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日期:2024-09-11 17:15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琳琳、张心颖、苌梦洁、王阳阳、赵乙龙、李卿、李亚文、李方方、张露、韩晓碧、王峰伟、张小艳、水姣婧、南乐乐、薛海丽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355号-0369号),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

刘琳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392元。

张心颖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3240.08元。

苌梦洁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575.6元。

王阳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4389.4元。

赵乙龙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9340元。

李  卿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赔偿金29340元。

李亚文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952元;三、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被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补偿申请人三年的社会保险。

李方方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400.72元。

张  露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9442元。

韩晓碧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4728元。

王峰伟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张小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赔偿金40000元。

水姣婧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027.39元。

南乐乐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116元。

薛海丽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647.55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刘琳琳、张心颖、苌梦洁、王阳阳、赵乙龙、李卿、李亚文、李方方、张露、韩晓碧、王峰伟、张小艳、水姣婧、南乐乐、薛海丽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地址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五楼503。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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