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卢诗雯、薛佳倩、员丽丽、侯彤彤、李小丽、邢志红、杨景强、张琦、王娇、陈玉婷、朱璐君、齐婷、任新娜、黄粟绮、成海丽、李锐贤、刘思思、张雪茹、杨景霞、柳倩韵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335号-0354号),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
卢诗雯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2910.42元。
薛佳倩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482元。
员丽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593元。
侯彤彤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480元。
李小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224元。
邢志红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8242元。
杨景强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元。
张 琦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8110元。
王 娇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8832.33元。
陈玉婷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356元。
朱璐君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赔偿金16000元。
齐 婷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713.2元。
任新娜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6040元。
黄粟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3695元。
成海丽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
李锐贤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5597.8元。
刘思思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028元。
张雪茹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2054.5元。
杨景霞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106元。
柳倩韵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6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卢诗雯、薛佳倩、员丽丽、侯彤彤、李小丽、邢志红、杨景强、张琦、王娇、陈玉婷、朱璐君、齐婷、任新娜、黄粟绮、成海丽、李锐贤、刘思思、张雪茹、杨景霞、柳倩韵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地址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五楼503。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