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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5 11:02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

侯凯丽、张亚楠、赵雪、张春柳、陈超杰、王涛、石佩、李晓艳、任晓庆、陈雪君、姚一帆、刘渊博、许骏、杜思雨、段凡、潘明玉、吴玉聪、李楠、貟晓娟、高纪颖、乔晓丽、宋佼佼、王晓菲、王彤、贾珂欣、张东伟、王珊、卫盼盼、张宁、杜洁、李倩俐、杜佳琳、王杨丽、张珂萍、宋端阳、张云、张凯泽、宋园园、焦珍枝、王佳玉、段圣鑫、张凯鑫、王港晴、张梦娇、齐天歌、赵路晓、贾瑞珏、任铭铭、樊鸣晨、杨明明、陈旭伟、于姣、张丹姝、杨琦琪、卢淑丽、陈玉娟、白雪琪、梁梦芝、王旭亚、盛鸽、李莉、梁松涛、潘尚卫、潘登峰、周冰洁、张一帆、张香宁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001号-0067号,共67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4]0001号-00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侯凯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侯凯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凯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399.36元。

张亚楠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亚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亚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795.16元。

赵雪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赵雪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53.68元。

张春柳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春柳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春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64.42元。

陈超杰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陈超杰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超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94元。

王涛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14.49元。

石佩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石佩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石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81.33元。

李晓艳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李晓艳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晓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66.32元。

任晓庆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任晓庆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晓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5.58元。

陈雪君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陈雪君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雪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9.42元。

姚一帆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姚一帆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姚一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25.78元。

刘渊博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渊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40.5元。

许骏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许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62.99元。

杜思雨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思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75.87元。

段凡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段凡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段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54元。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潘明玉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潘明玉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9月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明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91.14元。

吴玉聪裁决书内容:一、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玉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459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李楠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27.76元。

貟晓娟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貟晓娟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貟晓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387.04元。

高纪颖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高纪颖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纪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34元。

乔晓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乔晓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乔晓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1.36元。

宋佼佼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宋佼佼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宋佼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73.12元。

王晓菲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晓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726.64元。

王彤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彤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91.13元。

贾珂欣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贾珂欣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贾珂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30.34元。

张东伟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东伟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东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56.49元。

王珊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珊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13.76元。

卫盼盼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卫盼盼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卫盼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48.67元。

张宁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宁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12元。

杜洁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杜洁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167.49元。

李倩俐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李倩俐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倩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06.5元。

杜佳琳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杜佳琳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杜佳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78.84元。

王杨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杨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杨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78.16元。

张珂萍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珂萍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珂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78.74元。

宋端阳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宋端阳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宋端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798.32元。

张云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云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9月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706.16元。

张凯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凯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凯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91.5元。

宋园园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宋园园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宋园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99.42元。

焦珍枝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焦珍枝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焦珍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71.5元。

王佳玉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佳玉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佳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256元。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段圣鑫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段圣鑫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段圣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832.68元。

张凯鑫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凯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50.42元。

王港晴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港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45.99元。

张梦娇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梦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41.76元。

齐天歌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齐天歌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齐天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65.75元。

赵路晓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赵路晓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路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644元。

贾瑞珏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贾瑞珏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贾瑞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15元。

任铭铭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任铭铭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铭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40元。

樊鸣晨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樊鸣晨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樊鸣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960元。

杨明明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明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50.66元。

陈旭伟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旭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24.68元。

于姣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于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824.16元。

张丹姝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丹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22元。

杨琦琪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杨琦琪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琦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15.68元。

卢淑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卢淑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淑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98.88元。

陈玉娟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陈玉娟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玉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80.89元。

白雪琪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白雪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61.76元。

梁梦芝裁决书内容:一、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梁梦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30.26元。二、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王旭亚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王旭亚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旭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30.74元。

盛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盛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盛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30.99元。

李莉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233.5元。

梁松涛裁决书内容:一、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梁松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12.49元。二、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潘尚卫裁决书内容:一、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尚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2.49元。二、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潘登峰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潘登峰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登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161.68元。

周冰洁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周冰洁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冰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99.24元。

张一帆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一帆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8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一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53.52元。

张香宁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张香宁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香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19.25元。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3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西楼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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