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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5 10:58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

本委受理申请人石志格、亢峰辉、杨艳娜、王江波、周海霞、霍冉冉、刘晓、刘嘉琦、朱娇娇、宁静、路健、郭瑶瑶、葛亮、王梅、任丽霞、隋苗苗、黄永楠、王亚南、赵文英、汤丽蓉、王佳音、张梅、李舟航、宫珣、张萌、刘静、毛春交、范广新、马浩轩、郝小康、李平霞、范永丽、高新东、孙宏波、魏红侠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068号-0078号、0080号-0103号,共35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4]0068号-0078号、0080号-0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石志格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石志格经济补偿金15911.25元。

亢峰辉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亢峰辉经济补偿金11071.5元。

杨艳娜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艳娜经济补偿金14781.24元。

王江波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江波经济补偿金11795.84元。

周海霞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海霞经济补偿金10030.5元。

霍冉冉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霍冉冉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霍冉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5.66元。

刘晓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刘晓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37.52元。

刘嘉琦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嘉琦经济补偿金12303.99元。

朱娇娇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娇娇经济补偿金12739.26元。

宁静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宁静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宁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43元。

路健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路健经济补偿金17212.64元。

郭瑶瑶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瑶瑶经济补偿金3529.36元。

葛亮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葛亮经济补偿金9546.66元。

王梅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梅经济补偿金8975.92元。

任丽霞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丽霞经济补偿金13677.32元。

隋苗苗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隋苗苗经济补偿金9868.66元。

黄永楠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永楠经济补偿金16585.74元。

王亚南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亚南经济补偿金16103.49元。

赵文英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赵文英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文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197.36元。

汤丽蓉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汤丽蓉经济补偿金11524.8元。

王佳音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佳音经济补偿金15667.74元。

张梅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梅经济补偿金17204.99元。

李舟航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舟航经济补偿金14368元。

宫珣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珣经济补偿金17195元。

张萌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萌经济补偿金23615元。

刘静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静经济补偿金21037.68元。

毛春交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春交经济补偿金16209元。

范广新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范广新经济补偿金36355元。

马浩轩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19年4月至8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马浩轩经济补偿金14761.85元。

郝小康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郝小康经济补偿金6456元。

李平霞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20年6月23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平霞经济补偿金7187元。

范永丽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19年9月1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范永丽经济补偿金7016.66元。

高新东裁决书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19年9月1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新东经济补偿金9375元。

孙宏波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宏波经济补偿金35350元。

魏红侠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魏红侠经济补偿金18060元。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3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西楼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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