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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三人社监理先告字[2024]第4号)

发布日期:2024-05-13 09:10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知人周云娟:

根据部级稽核考核系统疑点数据,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排查发现你为疑似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协查,确认你为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在三门峡市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退回。

经核查:自2005年4月起,你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嘉定分中心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至今;自1998年1月起,在三门峡市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保中心发现你重复领取待遇于2022年5月停发待遇;你在2010年1月至2022年4月(12年零3个月)期间重复领取的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共计225964.91元。2022年6月13日,你女儿陈明玉代你确认保留上海市养老保险关系。 

2022年6月17日, 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保中心工作人员与你女儿联系时,你女儿拒接电话,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已拉黑,且失去联系。2023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3]第18号),责令你在2023年10月20日前把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退还至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你逾期拒不退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在丧失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期间继续领取待遇并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据此,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限你收到告知书后十日内退还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225964.91元至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账户。户名: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三门峡中心支行账号:100415902890010001(汇款时备注汇款人及汇款事项);或直接到三门峡市崤山路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社保稽核科现场办理退还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  

邮    编:472000

联 系 人:刘丹丹       电话0398-2976216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