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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2 10:28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振华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3﹞015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3﹞0151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振华经济补偿金20191.12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3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西楼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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