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石志格、亢峰辉、杨艳娜、王江波、周海霞、霍冉冉、刘晓、刘嘉琦、朱娇娇、宁静、路健、刘思思、郭瑶瑶、葛亮、王梅、任丽霞、隋苗苗、黄永楠、王亚南、赵文英、汤丽蓉、王佳音、张梅、李舟航、宫珣、张萌、刘静、毛春交、范广新、马浩轩、郝小康、李平霞、范永丽、高新东、孙宏波、魏红侠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4]0068号-0103号,共36起案件),申请人仲裁请求分别为:
石志格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1452元。
亢峰辉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428元。
杨艳娜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1676 元。
王江波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6240元。
周海霞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4704元。
霍冉冉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
刘晓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5153.5元。
刘嘉琦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404元。
朱娇娇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984元。
宁静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230.8元。
路健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7212.64元。
刘思思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4704元。
郭瑶瑶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4704元。
葛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 15828元。
王梅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975.92元。
任丽霞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197.8元。
隋苗苗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4070元。
黄永楠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4360元。
王亚南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2604元。
赵文英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7192元。
汤丽蓉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3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5980元。
王佳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4932.48元。
张梅仲裁请求:一、请求确认自 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260。
李舟航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4368元。
宫珣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7196元。
张萌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刘静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7000元。
毛春交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2000元。
范广新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40901元。
马浩轩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7600元。
郝小康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4800元。
李平霞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704元。
范永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010元。
高新东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7244元。
孙宏波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75000 元。
魏红侠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6620.8 元。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开庭时间:三劳人仲案字[2024]0073号、0074号、0077号、0087号霍冉冉、刘晓、宁静、赵文英仲裁案件本委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8:30时开庭审理本案;三劳人仲案字[2024]0068号-0072号、0075号、0076号、0078号-0086号石志格、亢峰辉、杨艳娜、王江波、周海霞、刘嘉琦、朱娇娇、路健、刘思思、郭瑶瑶、葛亮、王梅、任丽霞、隋苗苗、黄永楠、王亚南仲裁案件,本委定于2024年3月8日上午8:30时开庭审理本案;三劳人仲案字[2024]0088号-0103号汤丽蓉、王佳音、张梅、李舟航、宫珣、张萌、刘静、毛春交、范广新、马浩轩、郝小康、李平霞、范永丽、高新东、孙宏波、魏红侠仲裁案件本委定于2024年3月8日下午15:00时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址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956号(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503)。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