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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东方剑桥小学: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侯凯丽、张亚楠、赵雪、张春柳、陈超杰、王涛、石佩、李晓艳、任晓庆、陈雪君、姚一帆、刘渊博、许骏、杜思雨、段凡、潘明玉、吴玉聪、李楠、贠晓娟、高纪颖、乔晓丽、宋佼佼、王晓菲、王彤、贾珂欣、张东伟、王珊、卫盼盼、张宁、杜洁、李倩俐、杜佳琳、王杨丽、张珂萍、宋端阳、张云、张凯泽、宋园园、焦珍枝、王佳玉、段圣鑫、张凯鑫、王港晴、张梦娇、齐天歌、赵路晓、贾瑞珏、任铭铭、樊鸣晨、杨明明、陈旭伟、于姣、张丹姝、杨琦琪、卢淑丽、陈玉娟、白雪琪、梁梦芝、王旭亚、盛鸽、李莉、梁松涛、潘尚卫、潘登峰、周冰洁、张一帆、张香宁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仲案字[2024]0001号——三劳仲案字[2024]0067号),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
侯凯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36992元。
张亚楠,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17332元。
赵 雪,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16000元。
张春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300元。
陈超杰,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600元。
王 涛,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186.6元。
石 佩,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7834元。
李晓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17844元。
任晓庆,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6244元。
陈雪君,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7834元。
姚一帆,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925.78元。
刘渊博,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268元。
许 骏,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违法解除赔偿金26724元。
杜思雨,仲裁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156.75元。
段 凡,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964元。
潘明玉,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896.31元。
吴玉聪,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赔偿金27090元。
李 楠,仲裁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80.5元。
贠晓娟,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480元。
高纪颖,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4296元。
乔晓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848元。
宋佼佼,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912.26元。
王晓菲,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赔偿金33833.28元。
王 彤,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457.7元。
贾珂欣,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378元。
张东伟,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4760元。
王 珊,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964元。
卫盼盼,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497元。
张 宁,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394.16元。
杜 洁,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330.66元。
李倩俐,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978元。
杜佳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275.16元。
王杨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378元。
张珂萍,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78.75元。
宋端阳,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247.5元。
张 云,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416元。
张凯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524元。
宋园园,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98.83元。
焦珍枝,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008元。
王佳玉,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256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职工医疗保险费。
段圣鑫,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040元。
张凯鑫,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1875.62元。
王港晴,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5628元。
张梦娇,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422.32元。
齐天歌,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816元。
赵路晓,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640元。
贾瑞珏,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015元。
任铭铭,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40元。
樊鸣晨,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960元。
杨明明,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1136元。
陈旭伟,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8200元。
于 姣,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3530元。
张丹姝,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2594元。
杨琦琪,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172.5元。
卢淑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976元。
陈玉娟,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326元。
白雪琪,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958元。
梁梦芝,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16843.6元。
王旭亚,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945.14元。
盛 鸽,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957.64元。
李 莉,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30000元。
梁松涛,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1108元。
潘尚卫,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21108元。
潘登峰,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3452元。
周冰洁,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273元。
张一帆,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040元。
张香宁,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816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张春柳、陈超杰、王涛、石佩、任晓庆、陈雪君、姚一帆、刘渊博、许骏、潘明玉、宋佼佼、王彤、贾珂欣、张东伟、王珊、卫盼盼劳动争议一案;2024年3月6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张宁、杜洁、李倩俐、杜佳琳、王杨丽、张珂萍、宋端阳、张云、张凯泽、宋园园、焦珍枝、段圣鑫、张凯鑫、王港晴、张梦娇、齐天歌、赵路晓、贾瑞珏劳动争议一案;2024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侯凯丽、张亚楠、赵雪、李晓艳、段凡、吴玉聪、贠晓娟、高纪颖、乔晓丽、王晓菲、王佳玉、樊鸣晨、杨琦琪劳动争议一案;2024年3月7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任铭铭、杨明明、陈旭伟、于姣、张丹姝、卢淑丽、陈玉娟、白雪琪、梁梦芝、王旭亚、盛鸽、李莉、梁松涛、潘尚卫、潘登峰、周冰洁、张一帆、张香宁劳动争议一案;2024年3月11日上午8时30分开庭胜利杜思雨、李楠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地址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956号(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503)。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