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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洛阳兴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5-15 17:21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理先告字[2026]第3号

洛阳兴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26年2月,我局接到崔柯佳、宋云国、左小磊、郭金良、夏晓建、常龙海、李治辉等7人通过国家治理欠薪线索核处平台投诉三门峡南站综合交通服务中心项目拖欠其2025年4月—8月期间的工资。经调查,情况属实,你单位拖欠宋云国、左小磊、郭金良、夏晓建、常龙海、李治辉等14名农民工剩余工资54320元。我局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6]第14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20日前支付拖欠宋云国、左小磊、郭金良、夏晓建、常龙海、李治辉等14人剩余工资54320元。截止2026年5月13日,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仍拖欠宋云国、左小磊、郭金良、夏晓建、常龙海、李治辉等14名农民工剩余工资54320元未支付

你单位拖欠所招用14名农民工工资54320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本局拟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支付宋云国、左小磊、郭金良、夏晓建、常龙海、李治辉等14人剩余工资54320元。

 2、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金额的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5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  邮编:472000

联 系 人:张顺兰              电话:2976216

          牛原   何博         电话:2825699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