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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李明辉】

发布日期:2026-04-20 15:29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三人社监罚催告字〔2026〕6号

李明辉:

你因拖欠裴建周等人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人社监罚字[2025]第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合计加罚8000元。履行义务的方式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人社监罚字[2025]第8号)确定的方式缴纳罚款16000元(罚款8000元,加处罚款8000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三门峡市人社局领取《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顺兰 王建昌

联系电话:2855273/2976216

通信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 37号

邮政编码:472000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