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决策公开 >公告公示 >
文章详情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人社监理字〔2026〕第1号
被处理单位名称: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NJM956T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分陕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双创园C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慎宇
2025年8月以来,王某春、王某礼、覃某兵等人先后到本局反映在黄河三门峡康恒园项目上被拖欠工资,经查,你(单位)拖欠樊某周7941元、王某春4260元、王某礼2232元、覃某兵5567元,合计2万元整,以上情况属实。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2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3日前支付王某春、王某礼、覃某兵等人工资,截止目前你(单位)仍未支付拖欠工人工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本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支付王某春、王某礼、覃某兵等人工资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金额20000元的8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6000元,合计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