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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1-30 17:15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NJM956T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分陕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双创园C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慎宇 

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王某春、王某礼、覃某兵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实施了拖欠农民工王某春、王某礼、覃某兵等人工资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王某春、王某礼、覃某兵等人工资。其中拖欠樊某周7941元、王某春4260元、王某礼2232元、覃某兵5567元,合计2万元整。

违法的证据:

1、投诉登记表;

2、欠款证明;

3、劳动协议;

4、询问笔录;

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24号)及送达回证;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13号)及送达回证。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250704981244。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