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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
侯奇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5]029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02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侯奇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8元。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37号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西楼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