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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13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NJM956T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分陕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双创园C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慎宇
2025年8月以来,王芝春、王巷礼、覃华兵等人先后到三门峡市人社局反映在黄河三门峡康恒园项目上被拖欠工资。2025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要求你单位法人于慎宇到劳动监察部门配合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结合笔录、劳动协议、欠款证明等相关资料,你单位拖欠樊占周7941元、王志春4260元、王巷礼2232元、覃华兵5567元,合计2万元整,以上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2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3日前支付王芝春、王巷礼、覃华兵等人工资,截止目前你单位仍未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 邮编: 472000
联 系 人:张顺兰 王建昌 电话: 2855273 2976216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