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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12-01 16:57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理先告字[2025]第13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三门峡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NJM956T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分陕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双创园C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慎宇

2025年8月以来,王芝春、王巷礼、覃华兵等人先后到三门峡市人社局反映在黄河三门峡康恒园项目上被拖欠工资。2025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要求你单位法人于慎宇到劳动监察部门配合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结合笔录、劳动协议、欠款证明等相关资料,你单位拖欠樊占周7941元、王志春4260元、王巷礼2232元、覃华兵5567元,合计2万元整,以上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2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3日前支付王芝春、王巷礼、覃华兵等人工资,截止目前你单位仍未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立即支付王芝春、王巷礼、覃华兵等人工资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金额20000元的8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6000元,合计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

3、与王巷礼、赵廷红办理地下室砌砖工程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    邮编: 472000联 系 人:张顺兰  王建昌 电话:  2855273  2976216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