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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门峡东方剑桥中学: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侯奇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三劳人仲案字[2025]0290号),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368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侯奇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地址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五楼503。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